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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一)设立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 (三)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四)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五)持有会计上岗证的财会人员不少于2名。如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至少有1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如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均应当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同时应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领队; (六)外语导游员不少于3名。 (七)足够的营业用房; (八)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九)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十)业务用汽车等。 二、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具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缩写及设立地,名称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包括下列内容:设立旅行社的市场、资金、人员条件。 (三)旅行社章程。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专职财会人员以及导游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述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出生年月、拟任职务、联系方式、资格证名称及编号。 (七)上述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就业承诺书,须双方签章确认。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股东决议。内容包括法人、监事、总经理的任命和任期。须全体股东签章确认。 (十)营业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经营设备发票复印件。包括传真机、电话、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十二)各县(市)、区旅游局初审意见。 三、审批程序 (一)到拟设立地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 (二)按照属地原则先向拟设立地县(市)、区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海曙、江东辖区直接向市旅游局申报。 (三)各县(市)、区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主要针对设立社的人员资质、申报材料以及经营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起草初审意见后上报市旅游局。 (四)市旅游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符合要求的,现场指导填写3份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五)填写完毕后,申请人向市旅游局提交1套申报材料和1份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备案。申请人持市旅游局请示文件、1套申报材料及2份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到省旅游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人向省旅游局交纳旅游质保金,由省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核准。 (七)国家旅游局核准后,申请人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到各级旅游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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