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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象山黄金海岸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城靖南路304号 经查实,你公司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在2006年12月31前改正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之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746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宁波市工商银行江东支行市级行政罚没专户(中山东路304号)。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旅游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