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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金霖 地址:象山县丹城蓬莱小区5幢6号304室 经查实,你无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规定,根据《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本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改正无证从事领队业务之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3、处以人民币4600元的罚款。 请你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宁波市工商银行江东支行市级行政罚没专户(中山东路304号)。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旅游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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