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对象
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各类旅游客人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被称为宾馆、酒店、饭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二、评定内容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
三、评定条件
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四、评定程序
(一)星级的申请
(1)凡申请星级的旅游饭店,均应承诺履行向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提供不涉及本饭店商业机密的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
(2)申请星级的饭店,应按属地原则向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饭店星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各县(市)区旅游局的饭店向当地旅游局递交申请材料,三星以上转交市旅游局。市直饭店直接向市旅游局递交星级申请材料。
(二)星级的评定规程
(1)受理。接到饭店的星级申请报告后,市县两级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4天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
(2)检查。受理申请后,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以明查和暗访的方式安排评定检查。检查合格,检查员应递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未予通过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和终检:
a、初检由市旅游局组织,省旅游局派员参加,检查员将提出的整改意见记录在案,供终检时使用;初检合格后,向省旅游局书面推荐。
b、终检由省旅游局或国家旅游局组织,委派检查员对照初检时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检查,;终检合格,检查员应提交检查报告。
(3)评审。接到检查报告后一个月内,星级评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的意见对申请饭店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查验违规及事故、投诉的处理情况等。
(4)批复。对于经评审认定达到标准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给予评定星级的批复,并授予相应星级的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不予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