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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与朋友于2004年11月5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合同约定为11月7日游览漓江。到了桂林后,地接旅行社违反约定安排客人6日游漓江,并称如不去属自动放弃。客人要求组团旅行社与地接旅行社协商解决,按原计划履行合同。但组团旅行社却未能积极协调给予帮助,致使客人不得不打电话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求助。经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游客于8日完成游览漓江的行程。返程后,李先生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与处理: 质监所受理此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证实李先生投诉事实成立。 此案例中,地接旅行社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擅自更改游览日程。在无全陪导游的情况下,客人便向组团旅行社求助,但组团旅行社却推卸责任,置之不理。客人在求助无望时只能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请求帮助,最后才得以游览漓江。客人对组团旅行社的态度极为不满,于是愤而投诉。质监所经过调查认为,组团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向投诉者李先生赔偿违约金。 组团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就应当为游客提供全程服务。在旅途中,各种意外情况随时会发生。当客人身处异地他乡焦急地向组团旅行社求助时,组团旅行社应当义不容辞地给予帮助,切不可一推了之致使矛盾扩大。此案例中,如果当时组团旅行社积极想办法与地接旅行社沟通,充分与投诉者协商,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此案例提示我们,旅行社应当将服务质量视作生存的根本,充分树立合同意识,诚信经营,以优质、周到的服务立足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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