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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袁女士参加宁波天天之旅商务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游,当她按合同约定时间到达集合地点时,却没有找到导游。袁女士联系旅行社业务员,才得知集合地点已变更。袁女士不得以自行打的与旅游团队汇合。后袁女士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其打的损失费。市旅游质监所对袁女士的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证实其反映属实。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等规定,质监所认为,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更改集合地点,又因旅行社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未及时通知袁女士集合地点有所变更,致使袁女士自行打的到码头,给袁女士造成了经济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质监所协调,宁波天天之旅商务旅行社向袁女士道歉,并赔偿其打的费,同时自愿邀请袁女士免费参加该社组织的溪口一日游。袁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