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6日,方女士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称其九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二日游,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交通工具为快艇。但实际返程时,他们乘坐的为普通客船,方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经质监所调查了解,证实方女士反映内容属实。根据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旅行社擅自降低交通工具标准,应支付旅游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质监所责令旅行社承担方女士等九人6元/人的违约金,并退还15元/人的差额。方女士对此处理表示满意。
2007年8月13日,杨女士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称7月6日其偕同父母(两位老人均为75周岁)前往某景区游玩。按相关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门票全免的优惠,但景区只给两位老人6折门票优惠。杨女士要求景区退回多收的门票费。根据《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公园、文化宫(馆)、图书馆、文保点、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和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实行门票全免;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其中,对市属文保点、博物馆、纪念馆享受门票全免)。非政府投资主办或政府控股的上述公共场所,应当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门票优惠,提倡对其他老人年给予适当的门票优惠”,因该景区并非政府主办、政府控股景区,所以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6折门票优惠是符合《宁波市优待老年人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的。经向杨女士解释以上规定,杨女士表示理解,并无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