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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3日,郑小姐等五人参加宁波某旅行社组织的普陀山一日游,她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反映行程中只游览了一个景点便返回,她向导游提出异议,但导游不理不睬。郑小姐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市质监所受理此投诉后,对郑小姐的反映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了解到:当天,因天气原因,海面突然起风,影响轮渡航行,轮渡公司临时决定取消中午12:30后的回甬船次。因是一日游团队,如无法赶上最后班次的轮渡,整个团队将滞留普陀山,从而产生住宿费、餐费等一系列费用。导游得知这个消息后,对是否继续行程立即征求游客的意见,大多数游客同意结束行程返回宁波,旅行社退回未发生的团费,而郑小姐等五人希望能继续行程,夜宿普陀山。最后,郑小姐等五人虽仍跟随团队返回宁波,但因心里不快,遂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市旅游质监所认为,旅行社提前结束行程返回宁波,确属违约,但海面突然起风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具体到本案,造成游客无法按合同约定游览全程完全是由海上起风、轮渡取消引起,旅行社在操作及服务上并未产生过错,因此旅行社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旅游团是一个整体,当游客在一个问题上产生分歧时,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导游在征求大多数游客意见后,决定取消行程立即返回,避免了因游客滞留普陀山产生如住宿费、餐费等更大的损失,因此导游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是,在小部分游客对行程的更改产生异议时,导游应尽力做好解释工作,得到游客的理解及谅解,而不应不理不睬。最后,经质监所协调,旅行社对郑小姐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