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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等六人(5大1小)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游,合同约定由乘坐由宁波直飞海口的航班,合同具体签订者为陈女士之母。因航空公司航班调整,航班改变,旅游团只能由宁波飞至三亚,再从三亚车行至海口。旅行社经陈女士之母同意后,按更改后的行程购买机票。但陈女士以旅行社违约为由,要求退团,旅行社告知如退团,需承担其六人机票损失5280元。陈女士认为,旅行社违约在先,应由旅行社承担损失,遂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市旅游质监所对陈女士的反映内容进行了解,陈女士反映基本属实。旅行社未能按合同约定购买到机票,确属违约,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旅行社在违约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经过了合同签订人认可,购买了由宁波飞往三亚的机票,致使合同仍可以按期履行,因此质监所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陈女士在旅行社违约并采取补救措施后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参加旅游,防止将损失扩大。 经质监所解释协调,陈女士同意参加旅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