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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小姐等前往我市某景区游玩,刚进入景区后,就有三位妇女上前进行讲解,边小姐以为这是景区的免费服务,没有拒绝。但是讲解后(讲解时间不到5分钟),三位妇女表示自己为景区导游,要求收取每人60元的讲解费。边小姐遂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景区管理极不规范,要求景区做出解释。 经质监所了解,三位妇女确为景区导游,但未佩带相关证件,且讲解前未亮明身份及未向游客说明收取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显然,三位景区导游隐瞒其服务的真实信息,违反了该条规定,侵害了边小姐等游客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质监所责令景区严格执行讲解员佩证上岗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规范服务、文明用语,特别应向游客进行详细收费说明。景区向边小姐等表示歉意,退回景区导游收取的讲解费,并表示会与讲解员签订规范服务协议或责任书,建立督查和考核奖惩制度,以减少投诉的发生。对此处理,边小姐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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