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经〔2003〕32号
甬财政工〔2003〕114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有关招商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12号)精神,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国内招商引资的规模,提高引进国内资金质量,力争使更多的国内资金大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国内来甬投资项目及补助对象
国内来甬投资或引进国内资金系指中国境内宁波大市以外的投资者来甬投资。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系指国内来甬投资者股权在30%以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大项目推进补助的对象为本年度以来批准的国内来甬资大项目的责任部门。
二、资金补助标准和来源
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的资金标准:总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5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亿—3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8万元人民币;总投资3亿—5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2万元人民币;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补助资金15万元人民币。
按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的税收归属,推进补助资金由所属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内来甬投资项目的过程促进、赴外地推介等。
四、补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对注册资金已到位的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每半年提出一次补助申请。申报时间上半年在6月20日前,下半年在12月5日前,报同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和财政局。主要申报资料:
1、《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一)和《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资金申请分户表》(见附件二);
2、公司章程(出资部分内容)、工商登记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国内来甬投资者实到投资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各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局,每半年对各责任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推进补助资金。
五、附则
(一)各地、各部门要真实及时上报国内来甬投资项目资料、信息和有关统计报表,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及时上报国内来甬投资项目信息、统计报表或项目推进进度未能按工作目标要求推进的,各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取消其补助资格或扣减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推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宁波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2、《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大项目推进补助资金申请分户表》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