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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08-07-25 09:41:31   来源:宁波旅游网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促进“平安宁波”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宁波旅游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1.4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灾害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旅游者伤亡的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伤亡。在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对旅游者实施救援、救助,最大限度减少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旅游者伤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分级负责、就近处置。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地在本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事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整合资源,快速反应。根据旅游行业特点,按照资源共享和快速高效应急的要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各相关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形成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专群结合、专业救援、公众自救的应急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旅游局工作职责,为应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由市旅游局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市旅游系统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以应对具体旅游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旅游局制定并下发全市旅游系统实施。

(3)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市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旅游局备案。

(4)旅游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旅游企事业单

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制定,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5)旅游节庆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办单位审定。

2、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旅游局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组长为市旅游局局长,副组长为市旅游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成员为市旅游局各处(室)负责人。工作职责: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跨县(市)区域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市政府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执行省旅游局和市政府下达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任务。

2.2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旅游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旅游安全的职能处长担任。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保持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组织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做好各级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机制

3.1预警发布

建立健全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可能导致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和各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预测分析资料,经报请市政府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3.2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事发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市旅游局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展态势,视情决定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事态的同时,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情况、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完整书面报告。

市旅游局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有关上报要求,对较大以上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向市政府、省旅游局报告。

3.3事件等级及应急响应

3.3.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I级)、较大(II)、一般(III)三个等级。

(1)重大(I)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重伤(含10人)或2人(含2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含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2人以上(含2人)以上食物中毒死亡的。

(2)较大(II)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1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1人死亡的。

(3)一般(III)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

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3.3.2发生重大(I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旅游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做好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地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

    3.3.3发生较大(II)及以下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县(市)

区旅游主管部门决定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3.4.1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等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省旅游局应急办公室;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或发现旅游目的地地区有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团队所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

(3)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防疫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做好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旅游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按要求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领队人员应立即通过“120”等社会救助平台与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4.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旅游局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3.4.4国(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迅速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并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以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5善后处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旅游企业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按规定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的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

3.6信息发布和通报

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实施。必要时要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具体按照《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旅游局和相关市(县)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通报;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市政府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水上搜救等抢险救援专业队伍是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救助力量。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也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救援作用。

4.2物资保障

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及救援设施的同时,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应急所需物资储备。

4.3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遍及全市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络体系,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畅通。全市级应急处置联络名单见附件。

4.4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调度、优先安排,以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到达。

4.5人员防护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旅游者安全有序转移和疏散。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为参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救援的旅游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良好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5、宣传、培训与演练

5.1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个体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5.2预案演练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协同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附则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根据形势发展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

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主题词:旅游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省旅游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

宁波市旅游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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