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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25 09:38:08   来源:宁波旅游网

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6〕201号)、宁波市发改委《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的通知》(甬发改检〔2006〕372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旅游环境,规范景区(点)和旅行社的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市价格服务进景区工作全面开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一)景区(点)的门票和景区(点)内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布12358价格投诉电话,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二)景区(点)内设有园中园和其他各类娱乐项目的必须在收费点公示各项收费标准,大型景区(点)及有条件的景区(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景区(点)综合收费公示栏,公示景区(点)内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及儿童等实行优惠或免票的,应公示优惠或免票的相关条件和内容。
(三)旅行社应在合同中写明各种费用内容和标准,若与价格优惠政策和条件应事先告知消费者。旅行社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收费,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二、注重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各景区(点)和旅行社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规定,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收费台帐,加强行业自律,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物价员,完善价格管理网络体系。物价员的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对景区(点)和旅行社的价格行为、明码标价及合同约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以及侵犯企业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单位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四)收集、了解、反馈游客对价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价格矛盾和纠纷。
三、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景区(点)价格秩序。景区(点)、旅行社应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设立价格服务点,及时疏导价格矛盾。
(二)自觉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价格诚信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则,不低价倾销,不牟取暴利,不损害旅游发展环境。
(四)规范自身价格行为,杜绝价格欺诈。不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虚假标价、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
(五)积极配合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和指导,共同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旅游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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