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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08-07-22 15:50:21   来源:宁波旅游网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宁波市旅游局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宁波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旅游局网上查阅本《指南》。
   宁波市旅游局网址:www.nbtravel.gov.cn
   信息公开受理点:宁波市旅游局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长春路35号405室
   邮编:3150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4-87303356
   传 真:   0574-87291266
   E-mail     zhangjl@nbtravel.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市旅游局网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信息公开受理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信息公开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其中政策法规类、消息类、公告公示类、网上办事类政府信息在宁波市旅游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设立的信息公开受理点查阅。
  此外,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 报刊;
  2、 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公众公开近期重要信息。
  3、 在网上公开的信息,留存期限将根据信息类别有所不同: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长期保留,项目类、公告公示类保留到截止期后一周,其余消息类信息,留存期限为一年。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我局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府信息。项目评审、项目决策中的过程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受理地点:宁波市长春路35号旅游局信访办:银河大厦405室;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的8:30-11:30,14:00-17:30;
联系电话:0574-87303356;
邮政编码:315040。
(三)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宁波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也可以在当面受理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号的,本局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 www.nbtravel.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当面受理点,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涉及项目评审、项目决策中的过程信息及其他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依法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予以部分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办理期限
  我局受理申请后,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74-87175570
地址:宁波市长春路35号217室
邮编:31504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


                                                                           二〇〇八年一月

                                                                           宁波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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