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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局政务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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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8-05-12 09:23:21
来源:宁波旅游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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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在上报拟公开的信息前,应当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1)拟定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2)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本部门领导审核; (3)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4)将经分管领导审核的政务信息交信息中心汇总后由局长审核签发后在网上发布。 第四条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应作以下审查: (1)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2)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五条 经各部门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按照《宁波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来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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